在购买预售商品房的过程中,购房人获知的信息和开发商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开发商对信息的了解是具有明显优势的,在一个小区里,开发商为了整个小区或者整栋楼房的公共设施规划等需要,会把有些商品房建造得和标准户型不一样,比如,有的房屋中比别的同一户型的多两根柱子,有的房屋窗外多砌筑了挡光的墙体等等。开发商为了将楼盘顺利卖出,防止购房人签订合同前有所顾虑,可能会隐瞒这些房屋的特殊情况。开发商隐瞒这些特殊情况的行为是否合法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力、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像上面提出的商品房的特殊情况,往往对购房人决定是否购买房屋有一定影响,开发商在预售房屋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告知购房人相关情况,履行应尽的合理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开发商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又因为隐瞒重要事实给购房人使用房屋造成损失的,购房人可以向开发商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法律虽然对开发商不履行告知义务有制约,但是,受售房压力的驱动,开发商可能不会主动告知相关特殊情况,因此,购房人在挑选预售商品房过程中,也应积极主动的询问开发商有关特殊户型的问题。尤其是在房价比相同户型的房屋较低以及开发商提供打折房、特价房的时候,更需要向开发商询问是否特殊户型,以免买到不称心的房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