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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快讯

注意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的内容

 

注意商品房预售合同附件的内容

 

购买预售房,签订预售合同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充分了解商品房预售合同内容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为了保护预售房购房者的利益,防止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条款,政府部门制定了商品房预售的示范格式合同文本,供购房者参考。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了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示范文本。北京的开发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时往往使用的是该官方文本。

 

问题是,为了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该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留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并且,商品房预售合同往往带有多份附件和补充协议,政府部门往往拟定了附件的名称,但附件的具体内容却是空白。如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008年修订版就附有十份附件:附件一,房屋平面图及在整个楼栋中的位置图(应表明方向);附件二,共用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附件三,该商品房取得抵押权人同意销售的证明及抵押当事人的相关约定;附件四,计价方式及期限的约定;附件五,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附件六,装饰和设备标准的约定;附件七,物业服务;附件八,该商品房所在楼栋本期的项目建设方案;附件九,该商品房的建筑设计文件所标注的建筑隔声情况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所表征的所在地声环境状况;附件十,补充协议。这些附件使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内容更加具体,让预售房的将来更加明朗。

但是,开发商会为了规避格式合同的种种限制,往往在这些空白处尤其是附件和补充协议中大做文章,变附为主,直接变更了合同的主要内容,有些附件内容甚至可能架空格式合同。更有甚者,以格式条款的形式约定附件的优先适用。在这种情况下,附件的作用和效力远远超过合同本身。

 

因此,预售房购房者不能只在意合同的主要正文,以为这就是合同的全部内容,必须重视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空白处和附件的内容,这里才是开发商可能制造猫腻的地方。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对开发商提供的待签合同文本仔细阅读,尤其对附件等非示范文本的内容应当更加留心。要注意那些限制购房者权利,增加购房者义务,扩大开发商权利,免除开发商责任的内容。对于那些语焉不详,或者约定不是很明确的附件内容,也一定要小心。对严重不平等且足以影响购房者重大权益的条款,购房者也应当向开发商提出并维护自己的权益。

总之,详细了解合同的附件内容,是签订预售房合同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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