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制定修改篇(七)----章程中对董事长与副董事长产生办法的约定
《公司法》第4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通过上面的条文,可以看出,章程制定中可自由约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方式:可以是某股东委派或某些股东联合委派,股东会决议通过,董事会选举产生等。
对于董事长的罢免问题:《公司法》第38条、第100条规定股东(大)会有权“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含董事长)。另外,第54条、第119条规定了监事会提出罢免的建议。
对于董事长的职权问题:《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授权股东自行通过章程约定,赋予股东更大的自主权。董事长的职权主要表现在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等方面。具体就有限公司而言,董事长的负责主持股东会,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就股份公司而言,董事长负责主持股东大会,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负责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如果董事长兼任法定代表人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以及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