剧本的创作和使用引起的侵权纠纷
影视作品的剧本大致有三个来源。一是有现成的剧本,二是制片者自己改编或委托他人改编已有的小说、戏剧作品或影视作品而形成剧本,三是制片人自己创作或委托他人创作剧本。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享有改编权和摄制权(制片权)。在第一种情况下,制片人需要征得剧本著作权人的同意,取得该剧本的摄制权,如果该剧本由其他作品改编,制片人还应取得原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在第二种情况下,制片人需要征得已有作品著作权人的同意,取得该作品的改编权和摄制权,而如果作为剧本基础的作品如小说、戏剧等本身即为在他人作品基础上创作的演绎作品时,则还需征得该演绎作品的基础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另外,在改编他人作品时,不得歪曲、篡改该作品,否则构成对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第三种情况下,制片人委托他人创作剧本时,需取得该剧本的摄制权,否则,构成侵权。
在影视剧本创作中,受到某一事件或作品的启发,使用这些事件或作品中的某些情节是影视创作中常见的方法。著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其中的内容或思想。因此,如果剧本借鉴了其中的内容或思想,或只是借鉴了其中所述的某一真实发生的事件,都不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当然,在某些时候,作品的内容与表达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可分性,但只要对其内容引用未超过合理使用的限度或未构成剧本的实质性部分时,便不属于侵犯他人著作权。
许多影视剧本的创作,往往取材于民间文学作品和历史人物,这也要注意不得侵犯他人已有作品的著作权。到目前为止,对民间文学作品的使用,法律尚无明确的限制,这一作品被视为社会的共同财产而保存在公有领域中,人民对它的利用多是无偿和不受干涉的。然而利用民间文学作品进行再创作所产生的作品则享有著作权,其创作者是著作权人。需注意不得抄袭已有作品独创性的表达,否则构成著作权侵权。
剧本的创作可能会融入许多人的劳动,如素材提供者、构思提出者、执笔完成者及其他参与意见者和给剧本润色的人等。但并非所有这些人都成为剧本作者,享有著作权。
剧本创作完成后,如制片人对剧本不满意,可以请作者进行修改,也可以再委托其他人进行修改,但必须征得剧本作者的统一,否则构成侵权。修改完成后的剧本也必须请原剧本作者过目,征求同意后,再加以使用,否则有可能侵犯其保护作品的完整权。另外对建立在原剧本基础上的修改本,原剧本作者也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
由于影视作品是一种综合艺术作品,为了整部电影或者电视剧的最后效果,导演或制片人对于剧本可能会做出较大的修改和删节。一般来说,当作者将自己的作品提交给他人拍摄影视作品,就意味着许可导演对作品进行较大的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摄制成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已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改动,但是这种改动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因此,只要导演或制片人没有歪曲篡改原作品,只是作必要的修改,就不属于侵犯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