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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父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 儿女不认可对簿公堂

 

老父遗嘱指定房产继承人 儿女不认可对簿公堂

 

郭某一学校教师,与前妻余某共生育二女三男五个子女。1993年前妻余某去世,1994年郭某与时年53岁的陈某共同生活。1995年郭某患病致瘫,生活不能自理,由陈某照料。1998227郭某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陈某继承其所购学校住房。199939,郭某与陈某补办了结婚登记,20045月又到当地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20074月郭某病逝,由其五子女出资办理了丧葬事宜。对于郭某将房产指定由陈某继承,五子女表示异议,家庭为此闹起纠纷,后陈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其与郭某所居住房屋及郭死亡抚恤金1.87万元归其所有。

 

该案审理期间,郭某五子女对其父公证遗嘱和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和指纹手印提出质疑。20085月经法院委托上海某鉴定中心鉴定,认为公证遗嘱加捺的指印倾向于郭某指纹,而结婚登记申请书中的签名笔迹处指印指纹无法出具明确结论。法院作出判决,郭某生前所购学校房产归陈某所有,郭某死亡抚恤金1.87万元,由陈某享有3700元,其五子女每人享有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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